保險公司普遍存在針對一定年齡段以內投保一定數額的重大疾病保險免體檢的情況,這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可以省去體檢費用,降低單個保單的投保成本﹔對於被保險人來說,也可以省去不少麻煩,省時省事。

  然而看似雙贏的局面,實則隱含著風險,必將帶來後患。筆者認為,不論從對投保人負責的角度還是對保險公司自身負責的角度,投保前的體檢不予免除,利大於弊。

  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從此條款可以看出,保險人有詢問被保險人相關情況的義務,投保人也有對如實告知的義務,雙方之間的誠實守信是前提。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判定投保人是否故意隱瞞病情,而且投保人也不一定對自己的健康狀況了如指掌,有些疾病潛伏期很長,無意識帶病投保很難杜絕。因此出現糾紛後,投保人多處於弱勢,不享有對保險條款的解釋權。在實際中,有個別代理人利用此來誤導客戶投保,為賺保費讓患病客戶投保。在理賠環節,投保人因為有意或無意識過錯,遭到拒賠後,心理難免有怨氣,甚至痛斥保險公司存在“霸王條款”,影響行業形象。

  從長遠來看,保險公司對投保人進行體檢,再決定是否承保或是增加保費,既可以避免帶病投保,也能避免很多在日後理賠時可能出現的糾紛。對投保人來說,體檢防患于未然,也是為自己的生命負責,保護自身利益。

  所以,筆者認為,投保重疾險應該堅持嚴進寬出,嚴格體檢,將未來可能出現的情形都在保險合同中規定清楚,避免因模糊不清的條款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20906/7778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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